A:
依您所述,您和店家都已就買賣標的、金額、給付時間、交付時間均達成意思表示一致,雖您未拿到產品,但是交付時間屬於當初契約約定之範疇,而因此件並非消保法所要保護之通訊交易以及訪問交易之情形,您是於實體店訂立契約,顧不得援引消保法第19條第一項解除契約。但具體得否解約,尚須就您和業者簽訂的契約做個案判斷。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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