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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族的勞工權益


謝OO 發問於 2022-10-0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不好意思,我現在20歲,最近應徵到一份打工,那是一家有店面、員工不到五人的餐飲業,我在line上詢問經理有無保勞健保,但被回應如果有需求的話,可能無法配合,希望我再想一下,彼此不強求,請問我該要這份打工嗎?可以去檢舉這家店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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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勞工保險為一綜合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2類,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等…,雇主或所屬團體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強制為全部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原則上非屬強制加保對象。如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又如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二、嗣後,於111年5月1日起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則其中關於「職業災害保險」不論僱用勞工人數是否為5人以上,勞工年滿十五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雇主或投保單位均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為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如投保單位或雇主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為受僱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如投保單位未為受僱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四、如勞工應徵後實際有到職,勞工保險關於「普通事故保險」部分,應視雇主或投保單位是否屬強制加保對象而定,如屬強制加保卻未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則可能有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2項規定。而勞工保險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原則上,雇主或投保單位均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為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否則即有可能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規定裁罰。雇主或投保單位應為受僱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如未為受僱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則可能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裁罰。

五、另如應徵後實際沒有到職工作,雙方並沒有締結勞動契約關係,則雇主或投保單位並無依上開規定,為應徵者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又,如投保單位現有僱用勞工,如有具體事證可認雇主或投保單位未依相關規定為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則可檢具具體事證,分別向勞工保險局及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署提出檢舉。

六、至於勞工應徵後是否選擇到職工作,建議應慎選雇主,審慎考慮事業單位有無可能遵循相關法律規範,勿等到將來違法造成勞工自身權益受損,又必需尋相關途徑救濟,徒增時間、費用之成本。

七、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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