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針對您在越南沒有護照可以返臺、不能就業、不能租屋、而雇主卻沒有提供膳宿及安置本國籍勞工,建議先向中華民國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電話:+84-24-38335501))尋求協助處理關於當地相關居留、聘僱許可、護照、返國及請求協助緊急安置。
二、參考我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第1條規定:「為處理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所衍生之安置問題,特訂定本要點。」及第2條規定:「外國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本要點之安置對象:(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宿乏人照顧。(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四)雇主、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六)符合前五款情形外國人之未成年子女。」是以,我國對於外國人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所衍生之安置問題,尚得向我國請求有關單位請求協助安置。雖然上開安置要點,是針對在台工作之外國人安置規定,不能直接適用在境外工作之本國籍勞工。但應可參考上述相類似規定,對於在境外工作之本國籍勞工如有緊急安置問題,請求我國駐外代表處等有關單位請求協助緊急安置及相關必要之協助。
三、另按,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我國雇主對於僱用本國籍在境外工作之勞工,本對於勞工負有預防勞工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義務。且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以及契約所生之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等,應對於僱用本國籍在境外工作之勞工,如依情形有安置之必要,縱然勞動契約業已終止,雇主仍負有相關協助安置等保護義務。如雇主有違反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及勞雇雙方間勞動契約等,導致勞工受有損害,勞工是有可能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四、以上回覆敬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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