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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法律資詢


郭OO 發問於 2022-09-30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律師:
如果有住戶故意將住戶個資(包含樓層、身份証字號及聯絡電話po在住戶聊天群組裡)這樣對方有觸法嗎?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個資法

瀏覽人數:1223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如果對方是公開您的個資,對方的行為已經觸法,您可以截圖後委託律師提出個資法的民刑事告訴
2、如果是公開其他人的個資,您可以提出刑事告發
3、本律師擅長處理個資法案件,如果對於提告或採取法律行動不清楚,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注意是兩個小寫的k,加LINE請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以及在哪個網站看到我的)
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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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所詢有住戶將其他住戶個資貼文到住戶聊天群組裡,該行為如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核屬私生活目的所為社交活動之範疇者,則不受個資法之相關條文規範。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規定。該條立法理由為: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如社交活動等)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如納入個資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亦無必要,應予以排除。此乃法律對於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障所為限制,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苟與上開規定相符,即不得認為係對於隱私權之不法侵害。(民國110年11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40號民事判決、民國110年9月29日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參照。)

2. 所詢有住戶將包含樓層、身分證字號及聯絡電話等其他住戶個資貼文到住戶聊天群組裡,該行為如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核屬私生活目的所為社交活動之範疇者,則不受個資法之相關條文規範。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136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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