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如果有住戶故意將住戶個資(包含樓層、身份証字號及聯絡電話po在住戶聊天群組裡)這樣對方有觸法嗎?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行動?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如果對方是公開您的個資,對方的行為已經觸法,您可以截圖後委託律師提出個資法的民刑事告訴
2、如果是公開其他人的個資,您可以提出刑事告發
3、本律師擅長處理個資法案件,如果對於提告或採取法律行動不清楚,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本平台屬於匿名詢問,本人僅提供一般性、原則性的法律建議,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背書)
A:
所詢有住戶將其他住戶個資貼文到住戶聊天群組裡,該行為如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核屬私生活目的所為社交活動之範疇者,則不受個資法之相關條文規範。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規定。該條立法理由為: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如社交活動等)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如納入個資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亦無必要,應予以排除。此乃法律對於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障所為限制,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苟與上開規定相符,即不得認為係對於隱私權之不法侵害。(民國110年11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40號民事判決、民國110年9月29日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參照。)
2. 所詢有住戶將包含樓層、身分證字號及聯絡電話等其他住戶個資貼文到住戶聊天群組裡,該行為如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核屬私生活目的所為社交活動之範疇者,則不受個資法之相關條文規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