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知名連鎖超商加盟店店長拿他人個資(身分證影本)做公司內部抽獎資料領用獎品。
領用獎品用途為何,我不予評論,但是是否建立資料庫以利後續各項活動或其他用途(更甚重大違法用途)我完全無法得知,假該店鋪聲稱他沒有建立資料庫 我是否就束手無策,不能有其他做為呢?
是否能執行搜查等作為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規定。
搜索涉及他人的隱私,如果要對他人進行搜索,需要由法院開據搜索票,而搜索票聲請權人為偵查中的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所以,如果您認為對方有侵害你個資的行為,您希望藉由合法手段對他人進行搜索,前提是你需要對其為違法濫用個資的行為提起刑事告訴。然而如果濫行訴訟的話,恐怕會有誣告罪的行為,建議提告前先行準備更多事證再提訴訟,會是比較好的做法。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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