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關於勞資關係的相關問題,本人於前公司工作做了9天後離職,當時報到有請我提供印鑑,但離職後印鑑沒有歸還,公司說明是為了明年初跟後年報稅使用,想了解這樣是可以的嗎?
因為有要回,但公司這樣說明,不知道這樣有沒有算侵佔罪等等。
想詢問可以如何跟公司說明需要要回印章,以確保自己的自身安全為原則呢?
A:
您好:
如您係因為與前雇主間勞動契約之履行,而提供印鑑給雇主使用,原則上雇主本即僅能在勞動契約約定的目的範圍內使用印鑑,應無疑問。是否係用於報稅目的?應端視當初訂立勞動契約時之約定內容而定,難以一概而論。
惟因您所述勞動契約關係已經終止,雇主理應已無繼續持有您印鑑之法律上原因,且印鑑屬於您個人所有,倘若雇主拒絕返還您的印鑑,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得依其前段規定,要求雇主將無權占有之印鑑歸還予您。至於刑事侵占罪,其構成要件必須證明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主觀,亦即要將您的印鑑據為己有時才會構成,依您所述情形,恐較為難以證明。
建議您可以正式存證信函定期催告雇主返還您的印鑑,並聲明不同意雇主擅自蓋用您的印鑑,較為妥當。倘若雇主仍拒絕返還時,得依前開規定循民事途徑解決。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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