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與公司雖然在應徵時有說明員工需配合輪調,要接受公司任意調派。但基於勞資關係不對等的情況,法院實務仍認為就算勞雇雙方間有這樣的約定,實際有調動時,雇主仍應遵守調動五原則來檢視調職是否合理。
依勞基法第10-1條之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如您所述,若公司想要逼迫我離職而把您調職,難認公司是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另外,公司是把您調到抽不到業績紅利的店點,對您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也有不利變更之虞。
因此,如果公司仍堅持要將您掉到抽不到業績紅利的店點,您不同意,您可以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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