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工廠待了21年雇主前年底只結清26天的特休假的錢給我,其他19年的特休假的錢都沒有給過我請問可以跟雇主要19年的特休假的錢嗎?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特休未休的部分,是可以向雇主請求結算工資的。而如您所述,您在工廠待了21年,雇主前年底只結清26天的特休假的錢給您,其餘19年都沒有給過,您可以跟雇主要19年特休假的錢,但特休未休的工資請求權,在法律上係屬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您的特休未休工資請求權在雇主提出時效抗辯後,就超過5年部分的特休未休工資請求權會因此而消滅。因此,若雇主提出時效抗辯,而您跟雇主是在前年底結清26天的特休假,你最多只能拿到結清該年度前3年特休未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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