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現已有營業登記,建議另查詢貴商行是否有辦理商業登記。
1.如有僱用員工5人以上,則得檢附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及登記資料、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書表等文件,向勞保局或健保局辦理。
如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而於稅捐機關編有稅籍(營業登記),亦應得以稅捐機關核定稅籍通知書或營業稅稅款通知書影本辦理投保。
建議得向貴商行所在地之勞保局或健保局之分局,依貴商行之具體個案狀況,詢問應備文件以憑辦理。
2.另就外籍移工部分,請貴商行特別注意切勿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亦請確實查核外籍移工之身分文件,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
否則,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其餘關於外國人聘僱、管理之相關規定,則請見就業服務法第42條以下之規定,罰則請見同法第63條以下之規定。
而如就僱用外籍移工有其他疑問,亦得就具體個案情形、疑問詢問貴商行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處。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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