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基法第59條第1款及第2款:「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規定。
工作產生的職災可向雇主請求醫療費用及工資損失之補償;此外,勞工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肇事者求償,不因勞工已受領職災補償而受影響,侵權行為人不得主張被害人已獲職災補償而抗辯損失已不存在,勞工得兼領民法損害賠償與勞基法職災補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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