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A員工於110/10/31結束育嬰留職停薪..但因現職工程案已結束,並無任何工作需求,故不再續聘該名A員工,
而公司也與有關單位通報資遣,並於110/09/14用通訊軟體LINE方式留下訊息告知該名A員工,請他儘早準備另謀他就.
問題一:應於幾天前與該員工通知資遣一事
問題二:需支付預告工資和資遣費用嗎?如何計算?
A:
您好:
問題一
依勞基法第16條1項,預告期間依A員工在職期間而不同,如
3個月~未滿1年,應10日前預告。
1年~未滿3年,應20日前預告。
3年以上,應30日前預告。
問題二
預告工資部分:
如果「有」依照上述勞基法第16條1項提前預告,就不需支付預告工資。
如果「沒有」,就必需支付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的算法,依勞動部解釋,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A員工一日工資」。
資遣費部分:
公司是以勞基法11條2款「業務緊縮」或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因此應給付資遣費。
資遣費的算法,可直接參照勞動部網站試算公式: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提供勞基法第16條詳細規定如下,如有其他問題,都歡迎再提出討論。
【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