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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供應商延遲交貨又不能取消訂單

供應商延遲交貨又不能取消訂單


謝OO 發問於 2022-09-13 | 新竹 | 製造業

Q: 你好,我們向代理商訂貨,原廠有個條文是但訂單進入需求日90內則不得取消、更改或推遲訂單交期。
但是若是交貨時間已到,廠商卻無法交貨,推遲原因為流行病導致供應不足。
我們原先訂單因延遲而被取消,但是廠商卻不讓取消硬要在超過交期好幾個月後還是要交貨。
之前很早已經提出取消訂單要求,但對方堅持但訂單進入需求日90內則不得取消。
如果廠商硬是寄貨來,我們拒收,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難道我因為他們延遲造成的訂單損失對方沒有責任嗎?
謝謝!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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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是因為可歸責於對方之原因造成遲延交貨, 貴司本可主張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如對方硬是寄貨來,貴司應可拒收而退回。在此之前,貴司應正式發函(可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之方式較為正式)對方告知貴司要求解除契約,並表明將會拒絕收貨,如有損害,亦可於信函中一併主張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A:  您好:
依據您的敘述,如果依您與代理商間的契約約定,您提出取消訂單要求之時期確實為契約所規定不能取消訂單之時期,則依契約,代理商不接受您取消訂單之要求並未違約。但即便不能取消訂單,不代表代理商因此不負擔因為遲延交貨而造成您損害的責任,當然若您雙方簽訂之契約有約定排除此部分責任則另當別論。建議您可以先詳閱雙方簽訂之契約,是否有代理商遲延交貨應負擔何種責任或賠償之約定,若有相關約定,建議您依約向代理商為相應之請求。

此外,法律上對於給付遲延亦有相關規定:
民法第229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1條第1項: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5條: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負擔按時交貨義務之代理商未能如期交貨,如果是可歸責於代理商的原因所造成,則代理商依法應負擔遲延給付的責任,至於疫情影響導致供應不足是否屬於可歸責於代理商之事由,須依據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如屬可歸責代理商,則依民法229條及231條規定,代理商對於您因此所受的損害應負擔賠償責任。您亦得依民法第254條或255條規定,向代理商解除雙方簽訂之契約,若合法解除契約,您可以不收受代理商交付的貨品,亦不負擔給付價金的義務。
又依民法第260條規定,您行使解除契約之權不影響遲延損害賠償之請求。

以上為依據您的簡述所做的回答,實際情形會依雙方契約約定以及個案具體情形而有不同,如有需要,建議您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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