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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代言人訂金處理問題


郭OO 發問於 2022-09-06 | 高雄 | 其他

Q: 您好:
我於8/28跟健身房合作代言,詢問並沒有簽約,他們說飲食調整一個月10500,並且支付訂金3000,跟我說我搶先支付可以送教練課及補充品,於是我共付了3000+8500的訂金,對方開了一個收據給我,上面備註訂金不退。我後來不想繼續,可否拿回訂金。
我有跟他們說我急用錢,因此對方有先退60% ,也就是6900,他們說要9/25歸還並開始合作,我能不要合作並拿回訂金嗎?
感謝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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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您所提「訂金」應是指民法第248、249條「定金」。
2.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3. 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4. 因您們契約尚未履行,故關於「對方開了一個收據給我,上面備註訂金不退。」,首先,應視您們訂立該合約時,您是否對此約定認知,若有,健身房有權可不退您訂金。
5. 否則,應視您不能履行該契約之事由(不合作之原因),是否可歸責於您、健身房、或雙方,而依第249條第2、3、4款,有不同效力。

以上建議僅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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