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規定。
如您為企業經營者,通訊交易需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間,該7日猶豫期間僅需消費者對企業經營者主張解除契約的「表示」,毋庸檢附任何理由及費用,契約即解除;
如果消費者係於經過7日猶豫期間後才向企業經營者為解除契約之表示,此部分不適用消保法猶豫期間規定,應視雙方間是否有期間約定,或是依物之瑕疵規定而解除契約。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