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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公司任意扣除年終獎金

公司任意扣除年終獎金


王OO 發問於 2022-09-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想請問公司6月時在手機群組宣布會發放年中獎金並且考核時間為1-6月,但員工於8月主管巡店發現滑手機看影片,而後宣布不發放本次年中給該名員工並且調離原工作地點,而其他員工都有拿到年中獎金,這樣公司是否處置過當並且可否有辦法申訴,謝謝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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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二、如雇主(事業單位) 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且雇主(事業單位) 在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有盈餘,而勞工全年無過失,則雇主(事業單位)始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發獎金或紅利。本題事業單位於111年6月時在手機群組向勞工發放「年中獎金」,固然對於全年無過失之勞工應發給獎金。而其中某位勞工被公司主管發現上班工作中滑手機,因該勞工即非屬無過失之勞工,故而因此事業單位(雇主)拒絕發給該位勞工「年終(中)獎金」。但因為公司之盈餘是因全體勞工工作之貢獻、成果,該名上班工作中滑手機之勞工不得見對於公司之盈餘沒有貢獻、成果,或貢獻、成果比較小,僅因上班中滑手機因而喪失本題「年終(中)獎金」之權利,可能有不公平或不合理之處。對於此種問題,可參照內政部63年11月18日台內勞字第610426號函:「對於有過失的勞工,其獎金應另訂標準。至於如何分配獎金或紅利,可由事業單位事先訂定相關辦法並告知勞工。」亦即,對於有過失之勞工,仍應有年獎金之權利存在,只是事業單位必需另訂標準處理。

三、至如本題勞工某次上班中滑手機乙事,是否即屬過失之勞工,亦有討論之空間。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2月26日臺勞動二字第31044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獎金之要件。至於該條所稱「無過失」之認定及個別勞工之該項獎金多寡究依何種標準決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亦即,參照上開函釋對於「無過失」之認定及個別勞工之該項獎金多寡究依何種標準決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並視個案情依比例原則節妥為處理。

四、但,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之事業單位(雇主),並無相關罰則規定,故無勞工無法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以此為由提出檢舉。如事業單位(雇主) 並無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訂定如何分配獎金或紅利,或「無過失」之認定標準等,建議可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通知勞雇雙方到場進行調解,由勞雇雙方於調解程序中協商討論解決爭議之方案。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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