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雙方對於商品及買賣價金達成合意,成立買賣契約,買方得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請求賣方出貨。另外,買方還可向賣方請求給付遲延的賠償責任。雙方在買賣時,若無約定確定期限,買方可限期催告、提醒賣方在合理時限出貨。若賣方仍未出貨,自受催告時起,賣方負遲延責任。買方可以向賣方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的規定,限期催告、提醒賣方送達商品。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送達商品,買方可以解除買賣契約,請求退還買賣價金。
較正式的程序上,買方可透過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請求賣方出貨,以及明確起算賣方的給付遲延責任。同時可避免事後僅能透過往來對話內容,推敲雙方文義上是否符合法律要件,事後淪為各自解讀的困難。
如收到商品後,買方檢查發現所購買的商品有瑕疵,或欠缺商家保證的品質,買家得請求另外交付無瑕疵的商品、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甚至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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