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獨資商號 股東討薪 股東退場

獨資商號 股東討薪 股東退場


朱OO 發問於 2022-08-21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我和朋友合夥開早餐店
2021年8月開始營運
沒有簽寫任何股東協議書

我是登記負責人持股我60% 他40%
初期營運狀況一直沒有很好
所以大家都沒有發薪資

今年5月8日 他突然曠職沒來
完全無聲無息 沒有電話 沒有露面

5月17日 接到他律師的電話
說要對早餐店進行假扣押
然後就完全沒有任何消息

8月9日
收到勞工局文書要調解委員會調解
他的陳詞是
我是雇主 他是員工
像我索討營運狀況不佳的幾個月薪資
問題是我也沒領到薪資
(我和他大約6個月沒有薪資)

我們是合夥人 你我都是老闆
有賺錢時就是股東
沒賺錢時就要薪資

我想請教律師
8月24日要去調解委員會
我們合夥只有口頭協議
參加加盟創業(第一筆50萬是他匯款)
後續80萬是我匯款
有群組line對話紀錄

1
他是股東
虧損月份(我也沒領到)
我該給他薪資嗎?

2
他想退股可以好好協商
直接曠職不來 人完全消失
現在到勞工局玩這種沒道義的招數
(我只能挨打嗎?)

我覺得他想利用勞工局
要虧損月份的薪資(我也想要)
但我找誰要?
我有什麼方式不給嗎?

我們是獨資商號
股東適用勞基法嗎?

3
我覺得他想先用勞工局要薪資
然後再用法律要回股份
我們是有限公司(公司還想繼續營運)
要用什麼方式收尾

對繼續留在公司的團隊有利

出資額轉讓
出資額拋棄
公司減資
公司解散

感謝律師撥空閱讀
煩請賜教

勞資爭議 薪資計算

瀏覽人數:782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以下簡述回覆:
1、雙方未簽署合夥契約,可經由群組line對話證明雙方時為股東合作關係,並非勞雇契約關係,因為雙方為股東關係,所以不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勞工局並非司法機關,無認定雙方間權利義務之權限,所以勞工局會認定雙方間為勞雇關係,因此,如您認為對方實為股東,其主張並無理由,針對對方向勞工局申請的調解,您可以拒絕調解,並委由律師向對方提起雙方關係的確認訴訟處理。
2、個案上要釐清的是雙方所合夥的營業組織型態為何?依您文中所示述雙方間為獨資商號,又表示雙方間為(一人)有限公司,關於雙方間要如何結束合作關係依法判斷要件不一致,恐需要再更多說明才能為進一步判斷。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