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民法的規定,只要雙方有「合意」,契約就會成立。
契約成立後,除非條款有違反公序良俗或是違反法律中的「強制規定」或「禁止規定」以外,原則上都是有效的。
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但前提是雙方都同意該內容。若貴公司與上游廠商已經簽約,原則上就是整份契約都構成雙方的「合意」,當然也包括罰則條款。但若是拿「未經合意」的另外一份契約條款出來對貴公司主張,那麼對方在法律上就沒有理由(因為這就不是雙方之間的「法律」)。
至於罰則,分為「發生事由」及「罰則計算方式」。關於前者,我通常都會協助客戶在具備合理性的前提下盡可能限縮或至少爭取到可控的條款。關於後者,若已簽署,依照民法第252條規定,若違約金的約定有「過高」的情形,那麼法院可以依照職權酌減。
至於何謂過高、如何酌減,一般來說會判斷違約情節、違約原因、他方實際損害、違約金設立目的、各項利益衡量進行判斷,這是很法學的議題,也是實務上(尤其工程案件)經常攻防的項目。將來我也會寫幾篇學術期刊文章討論。
本所對供應鏈、製造業的契約、爭訟都有相當豐富的實務經驗,如有擬撰、審閱修改合約、長期法律顧問、商務爭端解決協助或訴訟、仲裁代理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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