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目前有個問題很困擾。
我目前22歲,之前18歲剛拿到駕照剛買車2個月後,跟蛇行腳踏車擦撞,於2年前跑法院解決了,最後支付法院3萬塊,但我的車需要修2萬8,只是那時候沒有保第三責任險,我的車好像沒有辦法理賠(只有強制險而已),所以車行先幫我修開收據給我,但修好沒繳,原因不太清楚,因為是我爸爸的朋友開的車行,是都我爸爸聯絡的,只是我爸爸2年前意外過世了,沒有辦法問當初他怎麼跟車行說的,車行現在4年後打過來說我的修車錢未結清,那這筆怎麼辦,因為中間車行完全沒有任何消息,收據也因為搬家弄丟了:(
A:
1.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據權事實」(權利根據規定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不存在或不可行使之當事人,就「礙權事實」(權利障礙規定要件事實)、「抑權事實」(權利抑制規定要件事實)及「滅權事實」
(權利消滅規定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3.所以車行要舉證您委託父親修車, 才可能勝訴
4.但他若可舉證有修車,則可另依不當得利項您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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