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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甚麼辦法可以讓她好離職


胡O 發問於 2022-08-14 | 桃園 | 其他

Q: 你好 我的朋友跟他媽媽一起在同一家工廠上
因為我有朋友她想要換工作
但是她已經寫好離職單
老闆遲遲不簽
他有一天請假 去新工作報到寫資料
但中午時間 接到他媽媽電話
說 老闆娘在大家面前 大罵他媽媽 (不清楚罵的內容是甚麼)
罵了一個早上
並且在中午威脅說 如果下午沒來上班 不發薪水給我朋友
我朋友也擔心他如果辦好離職了 他媽媽後續在公司會不會又被罵被針對?

工業區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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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最高法院見解,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因此,若您朋友已寫好離職單交給老闆,在老闆收到離職單時,您的離職要求即已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老闆簽署才生效。

至於老闆娘在大家面前大罵他媽媽的事情,您朋友的母親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不經預告就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以及未休假薪資,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此外,還可以對老闆娘提起刑事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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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依民法第488條第2項之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且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
(二) 另有關不定期契約勞工離職預告期間規定,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同法16條第1項各款,該預告期間根據勞工工作年資有所不同,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若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終止勞動契約,僅發生雇主因勞工未遵守預告期間而生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不當然影響雙方勞動契約終止的效力,故雇主得與勞工得就違反預告期間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有所約定,然若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任一款之情形時,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三) 查本件所述,您友人已寫好離職單並交付予雇主,依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及上開實務見解,其無須待老闆簽名核准即生終止契約之效力,惟須注意其是否無違反勞基法第16條第1款有關預告期間之規定,若未遵守上開規定,雇主得依違反勞動契約預告期間,向友人請求損害賠償。另關於您友人母親於在職期間內被老闆當眾辱罵之情事,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得不經預告向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四) 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本件雇主威脅不發給薪水予友人已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備註:
第488條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屆滿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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