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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攝影退單


沈O 發問於 2022-08-11 | 臺中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你好,想詢問關於婚攝退單的問題,我們於2022/7/30日參加婚紗展,當日因業務話術就簽下合約並支付全額52800元,但事後才發現裡頭有很多是需要再加價的,而且當天婚紗展也只有一間公司並無其他間做比較,這幾天與別間做比較才發現被坑了,自7/30簽約後我們還未到婚紗公司也尚未決定拍攝日期等事項,只有單純簽了契約並支付全額未得到婚紗公司的服務,目前婚紗公司員工有加賴要與我們約時間去現場參觀及安排日後行程,想詢問的問題如下:
1.是否能主張婚紗公司收取超過20% 的訂金已違法而要求解約退單?
2.我們能否主張尚未獲得婚紗公司的服務,要求整筆費用退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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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此涉及到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問題
一、關於定金部分,依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下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二、婚紗公司收取超過契約價金(即新台幣52,800元)百分之二十,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保法規定,「該條款」無效。
三、至於得否解除契約,分別說明如下:
(一)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審閱期至少為3日,需判斷您是否當時並未給予該審閱期,以認定可否主張無效。
(二)但退步言,若認為本案屬訪問交易,得適用消保法規定適用7天鑑賞期內解除契約之規定,惟亦明顯逾7日,亦尚難主張解除契約。
(三)探究其他可能解除契約方法,若業者有說明某服務項目已包含在契約價金,或您們詢問某服務項目是否已包含於契約價金,而業者不予否認,但實際上該項目須額外加價(上述為舉例,仍需視實際狀況而定),則您們可能可以主張受詐欺,撤銷意思表示,使契約不成立,請求業者返還契約價金,惟詳細仍須進一步資訊方能判斷。
四、承上,若無法解除契約,仍可以主張終止契約,另說明如下:
(一)依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而業者可以請求已提供服務之報酬。
(二)由於您提到目前情形為已簽約,業者尚未提供服務,因此您得依上述規定終止契約,並向業者主張,由於業者尚未提供服務,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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