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方於6月15日透過網拍購買折疊腳踏車,收到產品後使用正常。
產品使用兩個月後,買家表示折疊腳踏車因產品瑕疵,導致損壞。
透過買方提供的照片判斷,腳踏車損毀部分係因人為損壞,而非自然損壞。
我司拍攝說明影片詳細告知損壞原因,由於損壞部分屬人為損壞,
且產品本身沒有提供保固,因此,僅能提供有償維修。
但是,買方不願意付費維修,希望退款商品金額50%作為賠償。
並表示,若不做任何賠償,將向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訴諸法律。
想請教,對於產品使用2個月後的人為損壞,是否該由賣方承擔?
A: 消費者收到網購商品後,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收到網購商品有無瑕疵的義務,此部分涉及民法第356條之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消費者所購買的是摺疊腳踏車,依通常程序檢查應可發現瑕疵,加上依照網購商家說法商品是人為損壞,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二個月後始向網購商家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較不合理。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