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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曠職

員工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曠職


林OO 發問於 2022-07-28 | 嘉義 | 製造業

Q: 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位員工4/12到職,自6/13起到目前7月底為止,該員工因生病陸陸續續向公司請假已一個半月多,請假期間有幾日不是病假或是沒有診斷書便以事假申請,由於該員請假過久已造成公司生產進度落後且生產線同事一人做二人份工作而引發不滿,後續向公司提出留職停薪,公司不同意而建議該員先以身體健康為優先考量先離職,該員則向公司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
(一)請假期間有幾日或連續幾日未來電請假,這樣算無故曠職嗎?
(二)請病假有幾日無法提供診斷書是否算曠職?
(三)公司一定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他嗎?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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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請注意,條文當中限於必須是勞工「無正當理由」,故請先究明公司的工作規則與勞工的勞動契約約就請假手續之約定為何,勞工是否有遵照公司的請假手續為請假,以利判斷勞工之行為是否已該當「無正當理由」之要件。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故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請病假提出診斷證明的。但此診斷證明書僅是用來判斷勞工請病假有無正當理由。

勞工沒有提診斷證明書可否認定為曠職,仍是必須回歸公司的工作規則與勞工的勞動契約約就請假手續之約定為何,倘勞工不僅未踐行公司規定的請假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被認定為曠職。

(三)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是否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工,必須先究明公司到底是以何事由而為終止,是否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如符合者,公司則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工。


以上回答,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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