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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三個月離職


ZOOO 發問於 2022-07-28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各位律師們好
我想問關於百貨工作離職的事項
我待了兩個禮拜發現不合適要離職

在附件中我們新人入職必須用印簽署勞動合約
這部分我想應該是沒有問題

但是他其中一條很不合理的是試用期間的
:試用期間乙方自請離職時 須依照公司規定於七日前預告甲方 違者乙方應按照預告期間之薪資總額計違約金予甲方

另外在手冊上也寫告知主管後必須要跑七天的流程 還不得惡意請假
但是我昨日打給勞工局詢問 他們說違約金的部分這個要看到合約才知道 但是離職的話是可以一天就離開的

我現在很疑惑的是所以我未滿三個月提了離職後還要上班七天到底是什麼邏輯
我的朋友是跟我說打電話至人事跟他們說一天就要走 東西跟事項交接依照我現在的業務量幾乎是0 應該十分鐘就能交接完畢
東西也是歸還人事就好

今天我是以請假的方式先處置 想問各位律師們遇到這個情況是該如何處置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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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針對您的來信,回答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16條規定,關於勞工離職預告期間,是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為要件,故倘勞工工作年資未滿三個月時,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範其預告期間。

依您來信所述,工作兩個禮拜後要離職,因為您工作未滿3個月,除非公司的規定是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原則上不生勞工須預告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之問題。

二、至於公司可否對您為違約金之請求,必須視公司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其有無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此有待實際狀況及契約個案判斷,為求謹慎,建議您尋求法律專業進一步諮詢。

以上回答,請參考,謝謝。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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