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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家用車用來營業載貨用

家用車用來營業載貨用


黃OO 發問於 2022-07-27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家用車但公司載送供餐使用,日前被撞因非登記營業用,所以對方保險公司不補償租賃或營業損失,但我能舉證營業使用,對方硬咬我沒登記營業用,所以我該如何呢?因修車時間約3-5天,損失非常嚴重,最嚴重的是我會跟配合廠商有賠償問題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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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而營業利益的損失係屬所失利益。
2.目前實務有認:車輛受損而無法使用,受害人是否伴隨受有營業損失,應以該車受害人有無「使用該車之實際需要」為斷,不以該車為營業車為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04號民事判決參照)。
3.因此,原則上您若因上揭車損而有營業損失,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相當於修車期間租用與該車同型車輛之租金損害。
然您須提出事證,證明您確實因該車損致受營業損失,相關事證像是單據、訂餐平台裡的營業金額及維修廠估價單(須載明進出廠的確切日期)等等。
4.如果對方保險公司仍然不賠付的話,您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去向那位肇事當事人請求損賠,取得勝訴以後,對方的保險公司才會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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