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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雇主在勞工入職時要求簽任職契約

雇主在勞工入職時要求簽任職契約


劉OO 發問於 2022-07-26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雇主在勞工入職時,要求簽任職契約書,內容提及員工離職應提前至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未完成離職手續將扣除一個月薪資~
目前員工已任職三年,若未提前兩個月提出離職書面申請,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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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入職時有簽任職契約書,則該契約是否定期不明,則以下分兩種狀況說明:
若有定期,則若契約未給予合理補償,或未提供專業培訓費用,則依勞基法第15-1條規定,則該提前離職違約金之約定無效。
若為不定期之勞動契約,則雇主約定勞工離職應提前至兩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係課予勞工負擔較勞基法第16條為長之預告期間,則可能增加勞工離職之預告期間而延滯離職及尋覓新職之計畫,而加重勞工之責任。因此,依照勞動部解釋及實務見解,該約定都與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有違而無效,從而,勞工自請離職所需的預告期間,則應回歸法令要求認定。也就是說,您只要依照勞基法之預告期間向公司提出離職書面申請,並完成交接手續,即無庸負擔法律責任。
公司若有向您請求支付違約金,您可以拒絕給付,若公司有據此向您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屆時您再備妥資料找專業法律人士進行諮詢應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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