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於今年6月13日收到會計口頭通知因業務虧損資遣,本人於7月11日應收到6月薪資+資遣費用+20天預告期薪資,
但當天除了未收到款項外,還聯繫不到任何人員,老闆也早在5月底時出國,辦公室也退租。
直到7月21日本人才僅收到6月份13天的薪資。
請問我現在能夠採取什麼行動?雇主目前又有何法律責任?
謝謝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3、28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可知勞動契約終止後,應須結清薪資給付給勞工,若勞雇雙方已有約定給付薪資之日期,則雇主應得最遲於約定給付日期給付薪資,資遣費則最遲須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如您所述,公司最遲要在7月13日前發給薪資及資遣費給您。然目前辦公室已退租,老闆也在5月底前出國,則公司若確定發生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時,建議您依循工資墊償制度向勞保局請求,若公司未確定發生歇業、清算或破產宣告時,則建議您可以檢附相關證據,向勞工局檢舉雇主有違反勞基法之情事,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立,您方能以調解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歇業認定,由主管機關認定公司為歇業狀態,以便您依循工資墊償制度取回欠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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