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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機器設備未符合當初協定之標準

機器設備未符合當初協定之標準


李OO 發問於 2022-07-21 | 高雄 | 製造業

Q: 甲方為我方,乙方為他方!
甲方向乙方購買機械設備,一開始洽談時乙方表示能夠達到我們所需量產及品質!

於111/06/23交機至今,111/07/21,
產量完全未符合我們的標準及品質,
壞掉的幾乎快佔據好的一半,
等於我們做多少就有一半壞多少,
完全影響我們的出貨進度及量產效率!
機械設備從進廠到現在,
造成我方消耗品與成品一直損壞,
而甲方雖在每次我們電話反應後都有到場檢測,但確實他方的改善也僅是徒勞無功,
完全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
至今仍無法達到完美的階段。

而我方尾款還未繳,所以想請示律師,
機台能否退還,畢竟這種延遲的設備,
對我們趕貨期,完全沒幫助,
還造成我們更多人的困擾!

再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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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認為該機台有未符合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仍需視「實務上之製造產能及品質」、「貴公司與對方實際上之約定狀況」如何而定)。

而按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是以,於無顯失公平之情況下,貴公司確實得向對方主張解除契約,由貴公司退還機台,對方退還已繳價金。

如貴公司欲行使解除權,建議貴公司應於發現瑕疵而通知對方後6個月內,盡速以存證信函向對方明確主張解除契約,以維權益。(民法第365條第1項參照)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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