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在買賣契約中,除了實體物品本身的價值、效用可能會有瑕疵,例如買的房屋有毀損,甚至是海砂屋,會造成買受人房屋價值及效用上的減損,此稱為「物之瑕疵」;該物品抽象「權利」的價值、效用也可能會有瑕疵,例如買的房屋上有設定抵押權,會造成房屋權利價值及效用上的減損,此稱為「權利瑕疵」。依您所述,買賣標的上有部分已為既成道路,顯然無法正常使用,應屬於權利瑕疵。
而若當初賣家填具並簽章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為系爭買賣契約的一部分,其中並未記載有既成道路的情況,賣家就此應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如賣家未履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買家得依民法第349條、第353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賣家賠償損害;或可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請求返還簽約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具體執行細節仍請依律師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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