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離職日訂於7月10日,已於10天前預告離職,合乎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老闆要求正職離職要提前20天等語與勞基法第16條規定不符而無效。就您曠職部分,公司雖規定曠職要扣三天薪水,但依照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可知員工工作幾天就該給幾天的薪水,不可以多扣,公司若直接扣您三天薪水,且從六月份薪水扣除,薪水也遲遲但現在未給您的話,雇主之行為都已違反勞基法前開規定,則就公司前開違反勞基法之行為,您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檢舉,依勞基法第79條及第81條,主管機關可裁處2萬~100萬罰鍰,同時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積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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