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特休假問題

請問特休假問題


何OO 發問於 2022-07-09 | 臺南 | 製造業

Q: 您好,我想諮詢有關離職特休計算問題,

我於91/7/25到職,預計離職&最後上班日為111/7/11,
公司採週年制,而我110/7/25-111-7-8離職,公司說我未跨越111-7-25的到職日,未滿1年,所以不給予這段的特休,請問公司做法符合勞基法嗎?

勞工法令釋疑 請休假

瀏覽人數:253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係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也就是說,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即離職,因尚未符合給予年假之條件,又雙方間另無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規定,雇主應當無按比例給予特別休假之必要。
如您所述,您到職日為91年7月25日,離職日為111年7月11日,公司特休係採周年制,您工作年資既未跨越111-7-25的到職日,未足一年,自不符合新年度特休之取得要件,故公司不給予您這段期間之特休係屬合法。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