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我是106年8月16日到職111年6月19日離職
111年已休6天特休,但雇主表示我必須在111年8月後才可以請特休,所以將我已請特休的錢扣回
在此之前我們都不知道公司是採週年制還是歷年制
未休完特休也是每年12/31結算!一直到離職後才通知我是要到111年8月後才能請特休。這樣合理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06年8月16日到職,於111年6月19日離職,公司特休係採周年制還是歷年制不明,111年度之特休計算依法均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4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0年8月16日~111年8月15日,而您110年度之特休若已結清,則您是與公司結清滿3年部分之特休日數,抑或是滿4年部分之特休並非無疑,因此,公司主張超休有無理由,您可以計算您到職以後所拿到的特休天數有無多於48天即可知悉。而依勞基法第22條之規定,公司亦不得逕將您超休之薪資扣回,只能依法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小額訴訟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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