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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業務過失賠償責任

業務過失賠償責任


BOOOO 發問於 2022-07-02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想詢問不久前與老闆提離職,老闆提出盤點與實際庫存有落差,要求我們員工與他分攤落差金額(市價),詢問老闆為什麼是用市價去算,他只回答這些落差的數量只是我們知道的,並非廠商給的,廠商給的數量落差肯定更大,如果要用進價計算他就會算的更詳細,老闆說公司內的攝影機時好時壞,他沒辦法知道是不是員工拿走的,那我們是否也可以合理懷疑是老闆故意藏起來讓我們對不上數量。

問題1.員工是否可以向雇主要求提出證據,證明公司商品數量短缺是員工偷竊造成的?

問題2.如果雇主拿不出證據員工是否能不負擔這筆費用?(沒有簽任何相關文件)

入職時皆無簽立任何員工守則或員工條款,只有在離職前兩週簽立員工保密條約。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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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規定。
雇主本有準時給付員工工資之義務,如果雇主懷疑您有竊取商品之虞,您可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主張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並可請求其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員工是否有竊取商品事實後,再進行相關求償。
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給付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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