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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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著作權法第50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第64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規定。
關於政府機關所公告的內容事項,依前述規定說明,在合理使用範圍內,您可將其張貼到平台利用,但請記得要標示出資料來源,以保障著作權人之權益。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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