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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特休比例

離職特休比例


惠 發問於 2022-06-29 | 高雄 |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Q: 人員於107年11月5日到職,並於111年4月20日離職,公司已給予至110年12月31日滿3年特休14天,但人員討要111年1月1日至4月20日之特休依比例給予,請問勞基法是否又規定應依比例給予?

勞資爭議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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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係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也就是說,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即離職,因尚未符合給予年假之條件,又雙方間另無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規定,雇主應當無按比例給予特別休假之必要。
如您所述,該名人員到職日為107年11月5日,離職日為111年4月20日,工作年資屬3年以上5年未滿者,依法取得14天之特休,而公司已於110年12月31日滿三年時給予特休14天,該名人員既未工作滿4年,未符合新的14天特休之取得要件,故該名人員向公司討要111年1月1日至111年4月20日之特休,應屬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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