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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網購商家自身訂立或公告的定型化買賣契約或會員同意條款,不得記載:消費者放棄或限制依法享有的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殊解約權之規定,消費者在網路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天內,向網購商家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如解約後運送費用、要求消費者自行付費將商品寄回,或扣除銀行退款手續費等。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網購商家解除契約。因此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前,以書面通知網購商家取消、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訂金。
網購商家訂立的買賣契約或會員同意條款,不得限制或免除網購商家的義務或責任,或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否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該網購商家自身訂立或公告的定型化買賣契約或會員同意條款之限制條款,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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