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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疫苗假與公投的假需延長合約期限

疫苗假與公投的假需延長合約期限


黃OO 發問於 2022-06-21 | 桃園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1.簽訂委任契約為補習班導師,契約提到若一年內有缺勤,視缺勤狀況自動延長合約。日前已向雇主提離職,但雇主表示合約只表示特性及婚喪假不列入延長合約的假別,疫苗假與公投依然算缺勤需要延長合約,想請問是否違法?我可以怎麼捍衛這部分的權利?
2. 雖然是簽訂委任契約,但工作型態卻是有構成人格於財產上的從屬性(需簽到/規定上班地點/一定的工作規範/服從主管指令/定時領現),雇主亦加保勞保且工作條款中許多部分提到符合勞基法規定,但再談上述延長合約問題時卻表示私約不歸勞基法管,想詢問這樣到底要已那一個合約為準?另外,這份委任契約成立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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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來信所述的兩個問題,關鍵皆在於所簽的合約到底定性為何,到底是委任契約還是勞動契約。如果為勞動契約的話,則雇主自動延長合約期間可能會有勞動契約變更之疑慮,此須經個別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同樣的,如為勞動契約,則個人之約定仍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標準,不因為私人約定而有差別。

至於,實務上判斷是否為勞動契約,是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之有無做為判斷標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可供參考:

「按勞動契約之本質,係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勞務,以獲取他方給付之報酬。其主要內涵則在於受僱人對於雇主通常具有人格從屬性(接受雇主之人事監督、管理、懲戒,並親自提供勞務)、經濟從屬性(為雇主而非為自己之營業目的而提供勞務)、組織從屬性(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之一環而非獨立作業),與單純受委託處理一定之事務,且通常就該事務之執行,具有獨立之裁量權之委任關係不同。究為勞動契約或委任契約,應就上開人格、經濟及組織之從屬性高低加以判斷,前者從屬性較高,後者從屬性較低,合先敘明。」

另外,亦可輔以勞動部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作為參考。

倘依您所述,上班時「需簽到/規定上班地點/一定的工作規範/服從主管指令」,在實務上或許有被認為是勞動契約之考能,建議您回頭檢視您的契約及公司頒佈的之相關約定,並與法律專業人士為具體討論,以符合您之最佳利益。

倘雙方所簽訂真的為勞動契約,您可提供相關資料,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檢舉,以維護自己之權益。

以上回答,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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