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到職日為110年6月29日,預計111年6月30日離職,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滿6個月,有3日特別休假。依勞動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作年資滿一年,有7日特別休假。因此,到職日為110年6月29日,工作至111年6月28日,年資即滿一年,自111年6月29日起,即取得10日特別休假(計算式:(滿半年特休)3日+(滿一年特休)7日=10日)。
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所以,假設於111年6月30日離職時,勞工均未休特別休假,則未休之10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亦即,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1日工資計發。所定一日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