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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李OO 發問於 2022-06-1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110/03/03月到職 111/04/30離職
,到職到離職日如為滿1年又28天,可在離職前領到10天的特休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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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您到職日為110年3月3日,預計111年4月30日離職,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滿6個月,有3日特別休假。依勞動準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作年資滿一年,有7日特別休假。因此,到職日為110年3月3日,工作至111年3月2日,年資即滿一年,自111年3月3日起,即取得10日特別休假(計算式:(滿半年特休)3日+(滿一年特休)7日=10日)。

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若您於111年4月30日離職時,您均未休特別休假,則未休之10日特別休假日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亦即,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1日工資計發。所定一日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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