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發經過:
1. 原定於2021/06/06於新竹飯店辦30桌婚宴,已付20% 訂金
2. 2021/05/11~2021/06/08,政府公告疫情提升至二級警戒 (停止室內100人以上聚會)
3. 2021/05/15,政府公告雙北疫情提升至三級警戒 (停止室內5人以上聚會)
4. 跟家人討論後,決定因為疫情緣故,取消這次婚宴。
同時根據婚宴契約中第五條: 「因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甲方應無息返還乙方已繳之訂金,或協議婚宴延期舉辦」,在2021/05/15口頭詢問飯店是否可以取消婚宴並退還訂金。而飯店方表示不能取消,只能延期,故於當日簽訂一年的婚禮展延約。
5. 2022年初,因疫情緣故,決定今年也不舉辦婚禮,並之後也沒有補辦婚禮的打算。同時與飯店協調是否可以退還訂金,而飯店方回覆只能退還訂金 50% 的現金抵用卷 (無法使用於住宿)。
我們想要了解的事情如下:
1. 雖然於婚宴舉辦地點新竹為二級警戒,但雙北為三級警戒(女方親友皆住在雙北)。在2021/05/15取消婚約時,是否有達到上述「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的條件,進而取消婚宴並退還訂金,而非簽展延約呢?
2. 雖於2021/05/15簽訂展延約,但原定2021/06/06的婚宴日仍是在政府三級禁令下,是否也可因「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的情況,要求飯店方退還已繳之訂金?
3. 如果上述條件均無法符合,想請問飯店方只能退還 50% 訂金之現金抵用卷,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呢?
A:
消費者主張解約的可能依據之一:因天災、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
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應無息返還消費者已繳之定金(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第1項)。
在疫情期間,對於消費者得否解約,有許多爭議,應區別:約定餐會日在三級警戒期間,因政府法令已明文禁止結婚宴客,屬於因政府法令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業者、消費者均得主張解約,此時業者應返還消費者已繳之定金全部。
若是在二級警戒期間,則應以當時政府法令的警戒措施,來判斷是否有造成「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的程度。例如警戒措施限制宴席不得逐桌敬茶敬酒,只是對餐會中行為有所限制,不致於不能舉辦宴席或舉辦顯有困難,雙方不得以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第1項事由主張解約。
消費者主張解約的可能依據之二: 以消費者通知業者的時間與預定餐會日期間之天數,依比例退還
消費者已付定金,而欲解除契約者,應即時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0點第1項所定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此規定並未特別規定消費者在何種事由下得主張解約,而是考量消費者及業者間的交易風險,依雙方「訂約日」、「約定餐會日」、「收到消費者通知解約的時點」來計算退回定金的比例。也就是說,雙方在履約時,應留存相關「通知」的紀錄,例如書面、簡訊、電子信箱、通訊軟體等(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以明確計算退還定金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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