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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滿一年離職特休

未滿一年離職特休


黃OO 發問於 2022-06-0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目前在有限公司工作快10個月,即將離職
就職日是110/8/10,離職日是111/6/12
這種情況可以依比例跟公司要求7天特休嗎?

同事在職滿2年又3個月
有依照比例跟公司要求滿三年的特休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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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假之權利。」,可知特別休假之取得要件係以符合任職滿一定期間為要件,也就是說,若員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即離職,因尚未符合給予年假之條件,又雙方間另無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有優於勞基法之特別規定,雇主應當無按比例給予特別休假之必要。
如您所述,您到職日為110年8月10日,離職日為111年6月12日,您工作年資屬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依法僅取得3天之特休,您工作年資既未滿一年,未符合7天特休之取得要件,故您若要求公司依比例發給7天之特休,應屬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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