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職期間員工確診隔離請防疫假我公司(有限公司)沒扣薪水用特休抵,也給薪,但因員工要求要多放假,原因為有同住家人要繼續隔離說是政府告知,但未給當事者的3+4隔離單,薪水扣一天事假,員工拿到薪水不滿意後沒進公司上班,也未來電或LINE聯絡訊息說是否要請假,或是否要離職,已超過三日,第3天電話聯絡告知當事者要退勞健保才說離職(已到別家公司上班且未告知)
想請教幾個問題:
1.此人已扣完特休且延到112年的特休,員工是否要補償公司把多給的錢繳回公司?
2.請問無故曠職造成公司損失且有多領薪資是否能跟員工討回?
3.請問是否能寄存證信函,要用什麼條例?
A:
您好:
如您所述,若員工有超休特休及溢領薪資部分,因該金額並非屬於員工依照勞動契約所應得之薪資,則員工取得溢領部分自屬不當得利,公司可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該員工返還。
至於無故曠職造成公司損失部分,公司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公司必須證明員工有故意或過失、無故曠職造成公司的損失、曠職與損失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並說明具體損失金額如何計算而來。
就上開請求部分,公司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該名員工有超休情事,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一併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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