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人力派遣中之勞工類型通常有二種,一為登錄型派遣勞工、一為雇用型派遣勞工,前者平常與派遣公司無勞動契約關係,只在有業務需要,才獲通知而與派遣公司訂定勞動契約,派遣期間期滿,勞動契約消滅,回復登錄狀態;後者與派遣公司間之關係則與一般傳統勞工無異,勞動契約為繼續性存在(即不定期契約),不論派遣期間期滿或等待派遣期間,勞動契約皆不消滅,派遣公司欲解雇或資遣勞工,應受勞動基準法相關解雇限制之規範(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二、依您所敘述,您為派遣單位,不固定業主(要派單位)、勞工工作天數、時數均不固定,有做有錢、沒做沒錢之情形,此種情形下之勞工,應為或類似於上述所稱「登錄型派遣勞工」。而不論人力派遣為登錄型或雇用型(長僱型)派遣勞工,在勞動關係上,派遣單位仍為派遣勞工之「雇主」。縱然登錄型勞工實際上不定時到工,雇主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勞工保險,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若無同一工作等級員工可比照者,則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以月薪資總額申報加保(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勞簡字第84號民事簡易判決)。且依今年(111)年5月1日生效施行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不論聘僱勞工人數是否為5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均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為勞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在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舉例而言,假設派遣勞工於工作當日自3米高之鷹架墜落,勞工可能有各種醫療費用、甚至失能、死亡,此時雇主不論有無過失,均應負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職業災害損失補償責任,但事業單位如有為派遣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勞工,派遣勞工或遺屬因此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職業傷病給付、職業傷病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等,此時雇主始能就勞工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之給付金額主張抵充職業災害損失補償責任,此可減輕雇主之責任。
四、另,為免事業單位為派遣勞工申報勞保之手續負擔,建議事業單位可利用勞工保險局「線上e化服務系統」為派遣勞工實際出勤情形,線上辦理勞工保險加、退保作業。
五、至於全民健康保險部分:
1、原則上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的被保險人或眷屬,皆應按適當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登錄型派遣勞工因工作日數、時數均不固定,是否應為登錄型派遣勞工投保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建議可參考衛生福利部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釋辦理:「(一)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二)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三)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如符合前二項要件者,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四)不符合上述之規定者,得以其他適當身分投保。」
2、亦即,派遣勞工此份工作如為派遣勞工主要工作或唯一工作,或派遣勞工每個工作日到工,或者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週工作時數滿十二小時以上(含十二小時),則雇主(派遣單位)應為勞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3、假如派遣勞工原有之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格未喪失,例如派遣勞工同時有他正職、主要工作,且有投保之情形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派遣勞工從事短期性工作未滿3個月,得以派遣勞工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雇主可不必為派遣勞工加保。
六、以上回覆內容提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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