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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乾股)保障自我的注意事項


周OO 發問於 2022-05-26 | 臺中 | 製造業

Q: 一. 個人發問:
1.公司沒有上市上櫃,但老闆邀請我入股,目前他只有提供股東名冊(包含全部人員)作為入股證明,
並且上面有公司正章,這樣具有法律效益嗎?

2.呈上,如果具有法律效益有具體的例子嗎?
如:大部分的人害怕分不到紅,有保障的條款嗎?

3.呈上上,若沒有法律效益,要簽訂協議書,主要協議書上需要寫哪些條例..?
除了雙方資料、金額、公司資料等等這些,以下所憂慮的問題條列在協議書上會有法律效益嗎?
(例如:訂定何時分紅、資本額拉高至多少額度可以再認購股份趴數)

二.公司為有限公司

公司財稅商事法令釋疑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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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司法第99條之1:「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第101條:「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六、本公司所在地。七、董事人數。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及第112條:「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規定。
關於您的問題簡述如下:
1、 股東的出資方式依公司法第99條之1規定有限制,如果無公司法第99條之1的出資方式進行出資,此種入股方式將視為無效。再者,如果為公司股東,除為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外,亦要記載於公司章程內。
2、 如果是公司股東,可以公司法第112條規定,依出資比例要求公司分合。
3、 建議相關條款委由律師協助進行草擬,以周全對您的權益保障。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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