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您是於107年8月1日到職,預計111年6月10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歷年制,則111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您工作之年資係滿3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0年8月1日~111年7月31日,而您110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約定給假日為110年1月1日,則您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1.7日,其中5.8日為年資滿3年取得14天之特休部分,是以,您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扣除已休之5.8日,111年度尚有8.2日,您僅休6日,尚無超休之疑慮。即便您有超休,公司亦不得逕自從薪水中扣除,若逕予扣除,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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