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既然您與前公司約定離職日為2/7,則您領取1/27至2/7之薪水於法有據,公司人資請求您返還並無理由。另就公司應給付而未給付的3月獎金部分,可以向公司請求給付,若公司不予給付,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亦得向勞工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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