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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要求返還薪水

離職要求返還薪水


劉OO 發問於 2022-05-23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由於今年1/26收到兵單,向前公司預告離職,當初是說退伍會回去上班,所以離職日期壓在2/7(公司人資堅持是多給我的),也是在2/7正式交接手上工作,同時也有簽一份新的工作合約是6/20到職上班。
現在5月決定不回去,公司人資要求我把當初1/27~2/7的薪水還回去。

公司同年三月應該給我的獎金也沒給,依照公司政策離職員工還是能發放業績獎金。

前公司為有限公司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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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既然您與前公司約定離職日為2/7,則您領取1/27至2/7之薪水於法有據,公司人資請求您返還並無理由。另就公司應給付而未給付的3月獎金部分,可以向公司請求給付,若公司不予給付,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亦得向勞工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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