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係於108年7月15日到職,預計離職日為111年7月15日,您工作年資於111年7月14日即滿3年,因此,依法您於111年7月15日即取得14天特休,前開特休天數請休期間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2年7月14日止,此計算方式亦可參照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若公司不願給付特休未休工資後,您依法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起勞資爭議調解或申訴。目前並無事先預防機制,建議您可請公司人資使用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計算特休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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