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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就您提供之資訊,您是體育場館保全,您所簽訂的工作契約類型屬於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將影響您可能得以請求油錢款項的依據。若您簽訂的是僱傭契約,原則上您為勞基法的適用對象。曾有行政函釋就雇主是否能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用說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89年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制服係為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要求,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份,要求負擔或分擔,顯不妥當。」在您的情況,若開車、騎車往返網球場與體育館屬於您職務上的必要行為,則油錢應為您的雇主花費的勞務成本之一環,要求您負擔並不妥適。若您並不需要開車或騎車也能往返兩處,則花費油錢並非必要,雇主不一定要負擔您花費的油錢。
若您的工作性質屬於委任,且往返網球場及體育館屬於您職務內之行為,您如果必須開車或騎車往返,所花費之油錢即屬必要費用,依上開民法條文可向雇主請求。同樣地,若您並不需要開車、騎車也能往返兩地,油錢就不屬於必要費用,雇主不一定需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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