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因當初離職時公司表示沒有特休,那時因不懂自身權益導致喪失權力
請問離職後 幾年內可向公司要求補還特休?
A:
您好:
特休未休工資請求權,在法律上係屬「定期給付債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此項請求權在雇主提出時效抗辯後,就超過5年部分的特休未休工資請求權會因此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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