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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錄取者要延後報到,公司可拒絕嗎

錄取者要延後報到,公司可拒絕嗎


廖OO 發問於 2022-04-27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是公司招募單位的員工。
想請問錄取人員第一次約定時間未出現報到(4/25),電話告知想延後報到(4/27)主管同意了,但在4/27早上告知因為私人因素(車禍小擦傷)要再延至5/3,此時主管不同意。請問公司可以拒絕他的第二次延後報到嗎?可以不讓他來報到嗎?我可以怎麼回應他?才可避免爭議呢?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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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求職者因為接獲錄取通知(要約)並給予肯定答覆(承諾),代表新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但公司卻反悔不讓她去上班,很明顯已構成違約,恐怕也會被索取賠償。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必須要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時,雇主才能終止勞動契約。惟勞工如要求請假要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您僅可委請其依法辦理相關請假程序。
因此,建議公司發錄取通知時,可附加生效條款,例如:須檢附必要文件,一旦發生爭議也較能自保(依民法§166規定)。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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