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求職者因為接獲錄取通知(要約)並給予肯定答覆(承諾),代表新的勞動契約已經成立,但公司卻反悔不讓她去上班,很明顯已構成違約,恐怕也會被索取賠償。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必須要具備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時,雇主才能終止勞動契約。惟勞工如要求請假要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您僅可委請其依法辦理相關請假程序。
因此,建議公司發錄取通知時,可附加生效條款,例如:須檢附必要文件,一旦發生爭議也較能自保(依民法§166規定)。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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